溫州市區兩名女子採用脅迫手段,迫使一閨蜜違背自己意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近日,王某及協助強姦的2名女子張某、陳某被甌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市區2名女子張某、陳某,平日關係要好。4月28日17時,初中時期的女閨蜜何某打電話告訴陳某,有人找自己麻煩,希望她一起幫助解決。後陳某邀請張某、男子王某一同來到甌海新橋。碰到何某後,何某稱與她發生糾紛的人已離開。
3女子曾經是閨蜜好友
此時,陳某想到在初中期間何某跟她鬧過矛盾,且懷疑何某跟她的前男友有曖昧關係,便產生報復心理。
陳某跟張某、王某商量後,決定以王某幫助何某解決糾紛為由,要求何某跟王某發生性關係。後3人將何某騙至附近一旅館控制,兩名女子要求何某跟王某發生性關係,何某不從,2人一起對何某進行威脅、毆打,後王某對其實施強姦。在施暴過程中,面對何某的呼救,二名女子一直冷眼旁觀。
事後,陳某還用手機對何某拍了裸照,威脅她報案的話便在網上公開她的裸照,何某在一旁哭泣不敢言語。
當晚10時左右,家人下班回來後看著何某驚慌失措的樣子,追問之下,得知了何某被強暴的事情,遂到公安機關報案。
4月29日上午10時許,三名涉案人員在鹿城區一量販KTV被甌海警方捉拿歸案。
經審訊,上述人員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警方告知陳某要被刑事拘留時,她甚至揚言:“大不了關幾天,就當是減肥。”
女性也可構成強姦罪
溫州市律協刑辯委員會委員項建挺認為: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一般來講,犯強姦罪只能是男性,但女性幫助男性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為,就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張某、陳某對何某不僅威脅、毆打,還慫恿王某實施強姦,在這過程中,面對何某的呼救一直冷眼旁觀,並拍下裸照威脅。這表明張某、陳某有幫助王某完成對何某強姦的主觀故意。
因此,在對何某實施強姦的過程中,三人在主觀上有共同故意,客觀上實施共同行為,其行為已經具備了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且根據陳某以上的行為,其系本案的主犯,其行為的危害性和惡性程度相比於本案男性犯罪嫌疑人而言有過之而無不及,對陳某的量刑可能與男性犯罪嫌疑人相當,或者更重。
